法人財產權的概念和性質
我國《公司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立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確認╃•。
(一)確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意義
我國《公司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立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確認╃•。
上海松江註冊公司☁☁,確認公司法人財產權是建立公司這種現代企業制度的前提和基礎☁☁,也是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法人制度的關鍵之所在╃•。只有確認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才能使公司真正成為市場經濟的競爭主體和法人實體☁☁,才能使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產權關係更加明晰╃•。確認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不僅為公司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機制奠定了堅實的財產基礎☁☁,而且有利於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增值保值的目標☁☁,同時☁☁,也解決了公司從有人負責到有能力負責的現實問題☁☁,上海松江註冊公司實現了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有機統一☁☁,有利於公司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性質
法人財產權是指法人所擁有的財產權╃•。主要指·◕₪•:企業法人有接受投資☁☁,進行經營☁☁,經營的結果由投資人承受的權利╃•。法人財產權來自於投資人╃•。投資人向企業法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法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企業法人☁☁,所以法人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
關於公司法人財產權的性質☁☁,在我國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1)經營權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公司法人財產權到底是法人所有權或者是其他權利☁☁,從公司法第4條第2款的字面含義上難以斷定☁☁,但從公司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和我國已有的企業立法的思想脈絡來看☁☁,將公司法人財產權認定為法人經營權更為務實一些☁☁,加上公司法第4條第3款·◕₪•:“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規定☁☁,就更加難以認定公司法人對股東投資形成的公司財產有所有權了╃•。
(2)結合權說╃•。特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人財產權是經營權與法人制度的結合╃•。松江註冊公司☁☁,經營權是所有權派生又獨立於所有權的一種財產權☁☁,這種財產權一旦與法人制度相結合☁☁,即構成法人財產權╃•。
(3)所有權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公司法人財產權是具有所有權的物權☁☁,是物權當中的自物權╃•。因為☁☁,公司法人財產權的內容與所有權的基本內容相同☁☁,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公司法人財權基於公司法人的設立☁☁,即出資人(股東)出資設立公司而產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財產權在取得方式和消滅原因上與所有權也都相同╃•。因此☁☁,公司法人財產權具有所有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