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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的名稱✘☁,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名稱時✘☁,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領取核名通知書網上名稱變更預核准通知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營業執照原件₪₪◕、公章
(2)將材料交給受理視窗變更申請書₪₪◕、法人及股東身份證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公司章程₪₪◕、授權委託書₪₪◕、產權證明₪₪◕、核名通知書₪₪◕、《股東名錄》₪₪◕、《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註冊資金繳付情況表》₪₪◕、股權轉讓協議
(3)領取營業執照受理單₪₪◕、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4)刻章備案授權委託書(刻章公司製作)₪₪◕、法人身份證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5)變更機構程式碼原組織機構程式碼正副本(含程式碼卡)₪₪◕、變更後的法人身份證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
(6)變更登記證稅務變更登記表(視窗領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組織機構程式碼原件及影印件₪₪◕、舊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公司章程影印件₪₪◕、房產證明覆印件₪₪◕、房租合同₪₪◕、房租發票原件及影印件₪₪◕、法人身份證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
(7)銀行變更基本賬戶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正副本₪₪◕、稅務登記正副本₪₪◕、法人身份證原件₪₪◕、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租房合同₪₪◕、產權證明₪₪◕、原公司支票購買證₪₪◕、未用完的支票₪₪◕、財務章₪₪◕、人名章₪₪◕、公章
2.公司住所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檔案₪☁。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公司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
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登出登記₪☁。
6.公司型別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型別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型別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檔案₪☁。
7.股東和股權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8.公司合併₪₪◕、分立變更登記
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登出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
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併₪₪◕、分立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依照公司法第22條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無效✘☁,或者被人民法院撤銷的✘☁,而公司根據上述決議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則在人民法院宣告上述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公司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2)人民法院關於宣告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的裁判文書₪☁。